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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务派遣 > 常见问答 > 谁是劳务派遣中真正的雇主?

谁是劳务派遣中真正的雇主?

发布时间:2019.09.16   来源:空间无限   作者:空间无限

    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被派遣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真正的工作对象却是用工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到底谁才是真正的雇主呢?一般有两种观点。一是“一重劳动关系说”,二是“双重劳动关系说”。


    “一生关系说”认为三者之间只存在着一个劳动关系。该学说在要派机构何以指挥派遣劳工和接受劳动给付的而依据的认识上,存在三种解释,一是“劳动给付请求权让与说”,就是用人单位将对派遣者的劳动给付请求权让给了用工单位,以便用工单位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二是“真正利他契约说”,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利他合同。三是“双层关系说”,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和生产关系的一重结合,因而只有一重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却呈现出两个层次,要派企业只进行劳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并负担工作,宝库利,社会保险等费用”其他劳动事物则委托给劳务派遣机构代为实施,派遣机构只是要派机构事物的代理主体。


    “劳动给付请求权让与说”和“真正利他契约说”都认为只有用人单位和被派遣者之间有劳动关系,这显然不利于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劳动法上的义务,并且按照这个理论,《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就失支了法理上的基础,用人单位也没有法律上的理由对劳动者进行监督管理。至于双层关系说,将两个单位理解成代理和被代理的关系,我认为是不正确的。因为,在代理理论中,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即使是间接代理,最后行为的责任由被代理人来承担,但是现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招聘,答订合同,在发生损害时,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两种情况就产生了冲突。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法律并不绝对的禁止一个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因此这个“瑕疵”是存在的。而“准双重劳动关系”认为“这种准双重劳动关系虽然有两个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却履行一份劳动任务,获得一份工资报酬,缴纳一份社会保险,受两个用人单位分别的管理。而两个用人单位各承担一部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中的义务,共同构成完整的一个劳动关系中的权利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务派遣单位应该按照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从总我们可以看出劳务派遣中也许还有一段过程,劳动者没有被派遣去用工单位,或者被退回了用人单位但却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双重劳动关系也就不复存夺,因此笔者认为劳务派遣关系是一个处在变化中的法律关系,最开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两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完全的,单一的,用人单位负责履行全部法定义务;在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去后,用人单位将一部分的权利义务让渡出来,和用工单位一起变了了“共同雇主”,三者之间的关系转变为“准双重劳动关系”,在派遣期届满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又回复完全。


文章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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